青海新聞網·大美青?蛻舳擞 10月31日,記者從青海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意見》等關于經營主體遷移的相關規(guī)定,破解經營主體遷移登記“兩頭跑、多次跑”現(xiàn)象,近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印發(fā)《關于做好經營主體遷移登記“一件事一次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提升我省經營主體遷移登記便利度。
《通知》中明確將經營主體申請遷入、遷出、調檔、變更登記(備案)四個環(huán)節(jié)合并為一個環(huán)節(jié),實行經營主體遷移登記“一件事一次辦”。經營主體發(fā)生遷移登記情形的,只需向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時提出遷入和變更登記(備案)申請,無需向原登記機關申請遷出、調檔,無需經遷出地登記機關同意。
對我省經營主體在省內遷移登記的,《通知》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當場做出準予遷入的決定,遷出地登記機關核對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檔案完整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給遷入地登記機關,遷入地登記機關在收到檔案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變更登記(備案)。對省外經營主體遷移至我省登記的,《通知》要求各級登記機關要在經營主體提交遷入申請后當場出具《準予遷入調檔函》,在收到登記注冊檔案并核對無誤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變更登記(備案)。
為避免遷入地、遷出地登記機關因法律責任不明確而影響遷移登記效能,《通知》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遷移登記的經營主體因登記注冊方面存在問題需要登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屬于遷移登記前的問題,由遷出地登記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屬于遷移登記后的問題,由遷入地登記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通知》要求遷出地登記機關簽署《法律責任承諾書》隨同登記注冊檔案一并移交遷入地登記機關。